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专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教职员工因病、因事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致电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在当日上班时按销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擅自离岗、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所有薪酬。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请假期间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保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 请假流程
(一)教职员工
1. 请假2天(含)以内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2. 请假3-5天(含)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3. 请假6-15天(含)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 请假超过15天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二)党政正职负责人
1. 单位正职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请→校长审批;
2.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个人提出申请→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八条 续假流程
教职员工于请假期满后未能按时到岗上班的,需按上述请假流程申请续假。若未按时销假或未申请续假的,自请假结束日起按旷工(旷课)处理。
第九条 销假流程
教职员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当日,线上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注上班时间→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单位正职负责人返校上班当日向校长销假,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返校上班当日向党委书记、校长销假,并报备人力资源管理处。
人力资源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及实际请销假情况,核定教职员工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
第三章 请假类别
教职员工请假类别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奖励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十条 病假
(一)病假需提交的材料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养者: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
2. 因先兆性流产需要卧床休息而不能正常工作者: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的“卧床休息”诊疗证明及休假证明的原件。
3. 因孕期严重不适,不能正常工作者: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
4.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病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1个月病假的需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无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单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故意伪造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5. 女教职员工不得以怀孕不适等非正当理由长期休假、不承担工作(课程)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溯其责任。
(二)原则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三)病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6至15个(含)工作日,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奖励绩效的日平均额。
3.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4.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满1个月(含),不足3个月,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80%发放,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5.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3个月及以上,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50%发放,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6.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期间工资如低于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有紧急事务需亲自办理,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50天,超出时限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申请人需提前登录人事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申请理由需详细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中,如申请人是教师,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是否影响教学,能否完成教学量”等内容;如是其他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工作由谁负责”等内容。
(三)事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从第4个工作日起,扣减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3.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含)者,学校停发事假期间的所有薪资、补贴、福利,社保、公积金全额自费缴纳。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含)者,在当年12月进行统一汇算。
第十二条 婚假
(一)教职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在结婚登记日期的1年内休完,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二)需提交的材料:结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婚假期间待遇:3天婚假内,照常发放薪酬。超过3天的,增加的假期,需按事假另外提交请假申请,其薪酬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生育假
(一)产假、奖励假
1. 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流产假:女职工终止妊娠,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 正常生育产假、奖励假和流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请假开始日期按就近原则,即生育分娩日期或产前休假日期在前的为请假开始日期。
4. 需提交的材料: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奖励假:申请人需在预产期前半个月登录人事系统填写《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请假申请表》,上传附件《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本人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出院证明、难产证明(如有)等。以上材料若不齐全的,请在小孩出生后两个月内登录系统上传补交,以确认实际产假结束时间。
(2)流产假:提供本人结婚证、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5. 产假期间待遇
(1)正常生育产假、奖励假:发放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
(2)流产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二)哺乳假
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的女教职员工在产假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
1. 职工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4)同时施行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 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结婚证、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3. 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四)陪产假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员工可享受15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陪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原则上应在婴儿出生满月内休完,最迟不能超过婴儿出生三个月的时间。申请陪产假的男教职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规定流程审批。
2. 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陪产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育儿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员工,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休假期限不因子女数量增加而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10天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需提交的材料:《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育儿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护理假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教职员工本人可享受每年5天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员工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15天)。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需提交的材料:父母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三)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丧假
(一)教职员工因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教职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学校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假期1-3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或寒暑假的,均不另外增加假期天数。因旁系亲属亡故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申请人根据路程远近申请假期的长短,登录人事系统办理请假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学校规定流程审批。
(三)丧假期间待遇:在规定的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内照常发放薪酬,途中交通费由教职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
(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的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即教职员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员工国外探亲和其他有薪假期的申请。
(二)探亲假期间待遇
1. 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非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申请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认定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教师旷课1次,按旷工1天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所有薪酬。
(二)管理人员和教师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解除合同。
(三)请假期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过的假期天数按相应请假待遇扣减其薪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假期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日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新人事〔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