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专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教职员工因病、因事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致电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在当日上班时按销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擅自离岗、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所有薪酬。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请假期间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保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 请假流程

(一)教职员工

1. 请假2天(含)以内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2. 请假3-5天(含)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3. 请假6-15天(含)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 请假超过15天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二)党政正职负责人

1. 单位正职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请校长审批;

2.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个人提出申请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八条 续假流程

教职员工于请假期满后未能按时到岗上班的,需按上述请假流程申请续假。若未按时销假或未申请续假的,自请假结束日起按旷工(旷课)处理。

第九条 销假流程

教职员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当日,线上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注上班时间→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单位正职负责人返校上班当日向校长销假,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返校上班当日向党委书记、校长销假,并报备人力资源管理处。

人力资源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及实际请销假情况,核定教职员工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

第三章   请假类别

教职员工请假类别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奖励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十条 病假

(一)病假需提交的材料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养者: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

2. 因先兆性流产需要卧床休息而不能正常工作者: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的“卧床休息”诊疗证明及休假证明的原件。

3. 因孕期严重不适,不能正常工作者:提供定点产检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

4.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病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1月病假的需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无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单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故意伪造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者,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5. 女教职员工不得以怀孕不适等非正当理由长期休假、不承担工作(课程)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溯其责任。

(二)原则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三)病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615个(含)工作日,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奖励绩效的日平均额。

3.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从请假的第6个工作日起,扣减其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4.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满1个月(含),不足3个月,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80%发放,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5.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3个月及以上,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病假期间薪级工资按50%发放,停发月绩效、补贴及其他奖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龄。

6.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期间工资如低于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有紧急事务需亲自办理,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50天,超出时限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申请人需提前登录人事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申请理由需详细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中,如申请人是教师,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是否影响教学,能否完成教学量”等内容;如是其他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填写“请假期间工作由谁负责”等内容。

(三)事假期间待遇

1.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不满1,从第4个工作日起,扣减当月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月奖励绩效、职务补贴(如有)的日平均额。

3. 一年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1(含)者,学校停发事假期间的所有薪资、补贴、福利,社保、公积金全额自费缴纳。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含)者,在当年12月进行统一汇算。

第十二条 婚假

(一)教职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婚3天。婚假原则上在结婚登记日期的1年内休完,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二)需提交的材料:结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婚假期间待遇:3天婚假内,照常发放薪酬。超过3天的,增加的假期,需按事假另外提交请假申请,其薪酬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生育假

(一)产假、奖励假

1. 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流产假:女职工终止妊娠,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产假。

3. 正常生育产假、奖励假和流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请假开始日期按就近原则,即生育分娩日期或产前休假日期在前的为请假开始日期。

4. 需提交的材料: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奖励假:申请人需在预产期前半个月登录人事系统填写《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请假申请表》,上传附件《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本人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出院证明、难产证明(如有)等。以上材料若不齐全的,请在小孩出生后两个月内登录系统上传补交,以确认实际产假结束时间。

2)流产假:提供本人结婚证、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5. 产假期间待遇

1)正常生育产假、奖励假:发放薪级工资、月基本绩效。

2流产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二)哺乳假

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的女教职员工在产假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

1. 职工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4)同时施行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 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结婚证、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3. 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四)陪产假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员工可享受15(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陪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原则上应在婴儿出生满月内休完,最迟不能超过婴儿出生三个月的时间。申请陪产假的男教职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规定流程审批。

2. 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陪产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育儿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员工,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的育儿假,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休假期限不因子女数量增加而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10天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需提交的材料:《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育儿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护理假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教职员工本人可享受每年5天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员工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5天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15)。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需提交的材料:父母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三)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照常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丧假

(一)教职员工因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教职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学校批准,可给予3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假期1-3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或寒暑假的,均不另外增加假期天数因旁系亲属亡故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申请人根据路程远近申请假期的长短,登录人事系统办理请假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学校规定流程审批。

(三)丧假期间待遇:在规定的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内照常发放薪酬,途中交通费由教职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

(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的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即教职员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员工国外探亲和其他有薪假期的申请。

(二)探亲假期间待遇

1. 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内,照常发放薪酬。

2. 遇特殊情况,需在非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申请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认定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教师旷课1次,按旷工1处理,按日停发旷工期间所有薪酬。

(二)管理人员和教师连续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解除合同。

(三)请假期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过的假期天数按相应请假待遇扣减其薪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31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假期期间待遇按照工作日核算。

第二十二条 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新人事202015)同时废止。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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