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的离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确保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开展的连续性,提高离职手续的办理效率,切实保障学校与离职教职员工的合法、正当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二)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教职员工与学校在合同/协议期内或者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学校,解除双方劳动/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二、离职形式
(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指教职员工在试用期内,学校或教职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指劳动合同期满,学校或教职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员工自主辞职:指教职员工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学校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辞退:指由学校提出与教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自动离职:指教职员工任职期间未经批准而无故擅自离开学校工作岗位时间超过3天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三、离职程序
(一)提交离职申请
1.正式教职员工离职应提前30日通过校内人事系统向学校提交《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离职申请表》。
2.试用期教职员工离职应提前3日通过校内人事系统向学校提交《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离职申请表》。
3.教职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二级用人单位应及时在一个星期内了解情况后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涉及学生辅导员离职的,另需报学生处审批同意),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呈分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二)办理离职交接
1.教职员工离职申请经学校所有程序批准后,二级用人单位应安排离职教职员工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
2.离职教职员工在完成所在二级单位工作交接后,可在离职日期前7日内通过校内人事系统向学校提交《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离校会知》,并按照离校会知上的要求提前自行联系业务部门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外事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团委、信息与网络中心、总务处和财务处等。具体离职交接业务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离职教职员工完成上述所有手续后,在事实离职日期当天或一个星期内携带以下材料至人力资源管理处办公室开具《离职证明》和签署相关离职材料:
(1)校园卡:如有余额请自行提前至校园卡中心提现后,将校园卡退还至人力资源管理处;
(2)《声明》:本人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见附件1)。
注:事实离职日期,即二级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离校会知》签署的最后完成工作日期,而非回校办理离职手续或提交离职申请表的日期,下同。
4. 人事系统内网网址: http://192.168.255.236:90/service/html/index.html#/login(账号:本人工号,初始密码:身份证后6位。本人点击右上角-全部业务-离职手续-离职申请表/离校会知进行办理)。
(三)辞退、自动离职情形的离职程序
1.擅自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或由二级用人单位提出解聘的教职员工,应由二级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管理处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或擅自离岗的教职员工离职,特殊情况经过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特殊处理。
2.被解聘教职员工的离职交接程序同上述(二)办理离职交接,但无需进行(一)提交离职申请。
四、离职结算
(一)当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且完成《离职证明》开具后,人力资源管理处和财务处方可对离职教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当月15号(含)之前完成所有离职程序的,原则上于当月月末与学校正常发放工资时统一进行核发最后一个工作月度工资;当月15号之后完成所有离职程序的,原则上于次月月末与学校正常发放工资时统一进行核发最后一个工作月度工资。如有涉及其他费用的结算,需待相关部门核算完毕后另行发放。
(二)离职教职员工工资结算至事实离职日期,如事实离职日期在寒暑假期间且当年劳动合同期满离职的,工资结算至劳动合同期满结束日。如有迟到、请假、旷工等异常考勤行为仍需按照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寒暑假期间提出离职但未实际承担相应工作者不发放工资;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学期中离职者,学校有权不发放当年年度的年终福利;离职手续未清者,将暂停工资发放,直到办妥各项手续时为止。
五、工作管理
(一)鉴于学校行业的特殊性,为保证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开展的连续性,无特殊情况的教师,原则上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离职(试用期人员除外)。
(二)教职员工正式通过人事系统向学校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进入离职期(除个人自主辞职外的其他类型离职的,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
(三)离职教职员工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部门应通过面谈、通讯沟通等方式了解教职员工离职真实原因,并代表学校听取教职员工想法或意见,做好必要的了解、调查和记录,作为人事离职分析的重要依据。
(四)离职教职员工不得私自带走科研(技术、学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学校财物或知识产权成果,无论以何种形式离职,都必须办妥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在收到《离职证明》后方可离开学校。
(五)离职教职员工的手续由本人、各二级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本人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应业务的审批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离职手续办理的效率。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决,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离职过程中出现上述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